洗钱的定义
洗钱是一种将违法犯罪所得合法化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修订《反洗钱法》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随着反洗钱工作形势不断变化,反洗钱监管从规则为本过渡到风险为本,反洗钱的义务内容已经由反洗钱扩展到反恐怖融资、防扩散融资。而现行《反洗钱法》相关规定存在空白和不足,包括洗钱上游犯罪类型范围狭窄、监管处罚规定粗略、缺乏对单位和个人的反洗钱要求、受益所有人制度空白、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制度不完善等,制约了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修订《反洗钱法》是防控金融风险的必然要求。各种金融乱象是金融风险的重要诱因,只有抓住资金流向才能抓住金融乱象的根本,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新时代的反洗钱工作需要围绕追踪资金向纵深发展,通过构建金融系统预防体系、完善洗钱风险管控制度等,有效追踪资金,防控金融风险。《反洗钱法》是我国反洗钱工作的基础性法律,要在反洗钱领域深入构建金融风险防控体系,需要修订《反洗钱法》。
三、修订《反洗钱法》是扩大金融双向开放、深度参与全球治理的必然要求。目前,国际社会已经建立一套完整的反洗钱标准,涉及领域不断扩展,涉及内容更加复杂,反洗钱标准也成为经济金融领域的重要国际规则。完善我国反洗钱工作制度,有助于推进我国金融业双向开放、深度参与全球治理。
一、拓展了反洗钱上游犯罪的范围,扩张了反洗钱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自1997年《刑法》第191条将“洗钱罪”单独成罪以来,从中国法律的角度而言,“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仅包括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7类,共73个罪名。也就是说,在中国法律中,只有这7类“上游犯罪”相关的违法所得,才是反洗钱意义上的“黑钱”。持不同意见者认为,7类上游犯罪的范围过于狭窄,没有将经济犯罪的严重罪行纳入,无法打击巨额非法所得,包括逃税罪、逃汇罪、非法经营罪、电信诈骗罪等。国际反洗钱组织FATF也建议将“洗钱”行为的范围扩展到更多产生非法收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反洗钱法修订草案》第2条将“洗钱行为”的范围扩展到了“各种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活动”。删除了现行法中对上游犯罪的列举,而将全部可能的相关犯罪行为都包括在内,拓展了外延。其次,现行法中的反洗钱强调的是预防出现洗钱的现象,本次修订除预防外,还进一步强调遏制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不仅强调洗钱犯罪的活动还包括相关的洗钱违法行为。
二、扩大承担反洗钱义务主体
现行法在反洗钱义务一章名称为“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而《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则称之为“反洗钱义务”,由此看出,反洗钱义务主体不仅仅只是金融机构,还有其他主体。名称中删除了“金融机构”,事实上是扩大了承担反洗钱义务人的范围,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各义务人的责任。
在现行法中反洗钱的基本义务人是金融机构,《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则将义务人扩大为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以及所有可能同洗钱相关的普通单位和个人。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特定非金融机构同金融机构一样,也承担着相应反洗钱的责任。同时,对金融机构的具体范围也根据情况的变化进行了新的界定。特别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即使是普通的单位和个人,在进行超过规定数额的现金交易时,也有义务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且不得采取拆分交易等方式规避巨额现金收付申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