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对拓展涉电信网络诈骗“资金链”治理等作出进一步规定。
防范利用金融系统非法转移资金是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重要环节,为此,草案将涉诈监测治理对象的范围由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扩展到数字人民币钱包、收款条码等支付工具和支付服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组织建立为客户提供查询名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的便捷渠道;为保障监测识别异常账户、可疑交易的有效性,明确金融机构可依法收集必要的交易和设备位置信息;规定支付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完整、准确传输有关交易信息,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借此洗钱。
草案加大了对电信网络诈骗人员的惩处力度,增加了非法行为的罚款幅度。对电信网络诈骗分子使用电话卡、金融账户、互联网账号进行限制,增加了限制入网等措施;根据打击治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实践需要,对有关诈骗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违反规定,有“未建立健全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或者未有效落实机制,经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整改要求,拒不整改的”等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十万元至五百万元罚款,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草案明确了金融机构、电信企业、互联网企业和新闻媒体反诈宣传的相关义务,扩大了预警劝阻的责任主体,增加了金融、电信、互联网企业的预警劝阻措施。同时强调,反电信网络诈骗应当依法进行,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