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案件所属交易发生于2018年2月,为借记卡伪卡交易。卡友作为收单机构在支付环节中仅参与交易处理,而不具备识别伪卡功能,因此在持卡人正确提供卡号密码的情况下正常受理;
2、该案件原告所诉的“卡友对套现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经法院审查后驳回原告诉求,不予支持。
综上,卡友非“伪卡盗刷”案件主体,并且依据审判结果不承担与案件有关的任何责任。
特此声明!
感谢您的关注。
1、该案件所属交易发生于2018年2月,为借记卡伪卡交易。卡友作为收单机构在支付环节中仅参与交易处理,而不具备识别伪卡功能,因此在持卡人正确提供卡号密码的情况下正常受理;
2、该案件原告所诉的“卡友对套现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经法院审查后驳回原告诉求,不予支持。
综上,卡友非“伪卡盗刷”案件主体,并且依据审判结果不承担与案件有关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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