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工作事关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事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双向开放,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01基本案例被告人王某,女,1984年生,某进出口贸易公司法人代表,主要经营进出口食品,如烟酒副食,并在某分享酒庄做销售工作。
(一)上游犯罪。
被告人李某、王某1(李某妻子)分别是某免税店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赵某为免税店员工。自2018年初至2020年11月期间,李某、王某1、赵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违法大量收购专供出口的卷烟及其他外国卷烟,发展全国各地下线客户,向被告人孙某等客户进行非法经营销售。截止2020年11月20日案发,李某、王某1、赵某、孙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2239521.5元。
(二)洗钱犯罪。
2018年12月至2020年11月,王某按照李某、王某1要求,以银行卡转账方式收取并保管孙某等支付的卷烟货款共计365640元,随后将货款355040元转至王某1银行卡,通过微信转账将货款5600元转至李某。同时王某帮助李某、赵某在家中藏匿专供出口总价值49900元的卷烟。王某在明知李某等人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擅自销售专供出口卷烟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防止销售卷烟的非法资金被公安机关查获,而为其提供本人资金账户和保管等便利,共帮助收取和保管销售卷烟的非法资金共计人民币365640元。王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其行为构成洗钱罪。
02诉讼过程 2020年11月,李某、王某1、赵某、孙某、王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被依法逮捕。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以金台检刑诉〔202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王某1、赵某、孙某犯非法经营罪,王某犯洗钱罪,于2021年4月15日提起公诉。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并于2021年10月20日宣判。李某、王某1、赵某、孙某、王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终审判决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赵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孙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王某1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王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03典型意义
(一)七类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洗钱罪的认定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即只有在七类上游犯罪事实成立的前提下才能追究洗钱罪的刑事责任。因此,应当注重上下游犯罪同步审查,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洗钱罪的认定前提。本案中,李某等4人,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违法大量收购专供出口的卷烟及其他外国卷烟,向他人进行销售并获利,属于走私行为。虽然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起诉,但走私犯罪的事实成立,因此不影响王某洗钱罪的认定,该案对于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推动洗钱定罪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二)对于明知的认定,即是对上游犯罪事实的明知,不要求对上游犯罪性质明知。《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洗钱罪条文中关于“明知”的表述,但对于“他洗钱”行为,则仍然要求行为人明知是毒品犯罪等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仍为其洗钱才构成犯罪。本案中,王某供述:“李某、王某1、赵某曾和她谈,做销售专供出口香烟的生意是违法的,她作红酒生意,用她的银行卡收取资金,随后再转给他们,相对安全”。为有效认定“明知”,办案部门全面收集了包括银行转账记录以及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相关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有效支撑了对于洗钱罪构件要件之一“明知”的认定。最终,王某承认其知道李某等人从事非法出售专供出口的香烟这一犯罪事实。
(三)充分发挥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作用,保障案件顺利推进。在陕西省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的整体框架下,全省人民银行与公检法部门密切协作,大力推进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本案属全省宣判的首起走私洗钱案件,由于辖区可参照的经验较少、面临的情况较新,对于案件办理的精准性、规范性提出了更高要求。人民银行和公检法部门高度重视,多次组织开展案情会商研判,对于上游犯罪事实、王某洗钱犯罪行为以及案件办理中遇到的新的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充分固定和搜集证据,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有效保证案件质量,为案件的顺利宣判打下了良好基础,形成对全省走私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力震慑。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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